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6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息县城关镇商贸街南段8区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被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红星村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上诉人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