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6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息县城关镇商贸街南段8区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被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红星村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上诉人信阳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