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8民初93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红星村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1、***所有的位于南湾湖风景区湖东大道金海维多利亚城8号楼1至2层101号201号,证号为信房权证南湾湖风景区字第00049658号房产三年;***位于五星乡红星村八组(证号为私字第01030号)房产及土地证号为信市国用(2001)第20014**的土地三年。2、冻结被申请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一年。
申请人**提供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责任保险,保单号6121801046020190000051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3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所有的位于南湾湖风景区湖东大道金海维多利亚城8号楼1至2层101号201号,证号为信房权证南湾湖风景区字第00049658号房产三年;查封***(共有)名下位于五星乡红星村八组(证号为私字第01030号)房产及土地证号为信市国用(2001)第20014**的土地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