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35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杰,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天山银河广场**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安鑫硕,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正定新区。
第三人:河北天山景玉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正定新区太行大街与迎旭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国府壹号售楼部**/div>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兴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天山景玉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计8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丽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