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兴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9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博,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区商办楼01单元1211房。
法定代表人:安丽霞,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航,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兴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绪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