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荀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涛,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4年5月14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9日、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尹海涛,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1)辽10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求。二、两审诉讼费、鉴定费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全面采信鉴定意见与评估报告定案系错误裁判。上诉人认为:案涉全部装饰装修活动的范围应当以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书为根本,始终不能脱离。而合同中方案报价所列的项目业已完全指明了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和造价投入的钱额,这限制着被上诉人最大损失额的问题。对此,无论是鉴定装修质量或是评估造价损失,还是法院最后的裁判,合同应当作为首要审核的重要依据,而不应超越合同的范围通过非法鉴定与评估任意设定。对于学校的装饰装修活动,工程名称就是辽阳市铭育艺术培训学校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类别也仅限于室内装修,而非室外装修。该合同于2016年签订时,83万元工程款已经逐项分列于合同《方案报价》中,这充分地说明了所谓包工包料,范围也是有所限制,仅限于学校室内装修,即上诉人仅在室内的施工的工与料的范围内来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现本案一审法院的定案根据以及上诉人强烈争议焦点就是鉴定意见书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类证据之一,鉴定意见位列第(七)。此前名称已由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一重要改变就是要完全弱化此类证据在证据体系证明中的地位。因为鉴定结论可能意味着终局性,所以专家出具鉴定结论就变成权威性证明,好像是不容置疑的证据。但是事实上,鉴定也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而鉴定人水某是良莠不齐。因此,法院不能简单地就把某个专家的意见作为法院最终结论来支持那些明知眼漏违背生活常理的客观事实,而不予以甄别审查,一昧的盲从鉴定意见,这种裁判方式也易导致错案。因此,鉴于本案鉴定意见与评估报告的不切实际和矛盾出入。尤其鉴定意见全文,条理十分混乱,丝毫没有逻辑可言,所阐述的各鉴定位置排序颠倒,上翻下找没有章法而且词不达意。同时评估报告则不但是资质范围评估有问题,而且超出鉴定意见范围,评估结果与鉴定意见一个模样,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评估报告中根本没有依据国家统一的信息价及定额来进行专业估价,而是泛泛地写上是依据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及装修材料市场价格,这种所谓的“依据”明显就是没有依据,是评估人员自由设定的而已。鉴于鉴定意见与评估报告并非短时间内能够理清,为了避免法官翻阅费时。上诉人分组摘抄后加以梳理列明,能清晰指出二者的主要错误与矛盾,恳请二审法院能给予详细查实。
首先、上诉人不能承担被上诉人房屋渗漏水的责任及评估损失共计72,608元。一、是楼面渗漏水引发评估损失额59,129.19元。关于楼面渗漏水问题,鉴定意见书有如下记述:第6页第五项的分析说明称:“1.部分楼板漏水,经现场勘验,三层主楼屋面上的彩钢板房东、北侧墙体与楼面交接处,抹灰层已拆除。在重新粘贴地面砖的施工中,原有水泥地面拆除导致防水层出现渗漏点,局部四层的墙体与三层楼面间防水层出现少量开裂点,屋面积水由此进入屋顶及室内、逐层下渗入,并在二至三层楼板上留下水痕”。第10页第六项的鉴定意见称:“部分教室楼板漏水”。第10页第七项的修复建议称:“屋顶渗漏水:剔除三楼屋面轻钢彩板房外东侧、北侧墙体与屋面交接处附近2m宽度范围内地面表层面砖及抹灰层至原防水层,剔除原防水层、重新粘铺改性沥青防水层,淋水试验不渗不漏后,抹1:2水泥砂浆防水保护层,恢复面层面砖粘贴”。其后《意见说明》回复中称:“在对三层主楼屋面装修粘贴地面砖的施工过程中,拆除原有屋面防水层上部水泥砂浆保护层,由于水泥砂浆保护层与防水层为粘结状态,施工单位在拆除水泥砂浆保护层过程中造成防水层出现破损点,导致原屋面防水层出现渗漏点,局部四层墙体与三层屋面间防水层少量开裂,屋面积水经防水层渗漏点渗入顶板及室内并逐层向下渗漏;鉴定现场申请双方称,涉案工程已就防水层渗水问题进行了多次维修。因此,楼板渗水与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关”。就此,鉴定意见表达的是关于楼顶渗漏水的原因以及修复弥补的关键,指明的就是楼顶防水层出现问题导致渗漏。鉴定意见指出楼顶防水层出现问题仅有两点:一是在重新粘贴地面砖的施工中,原有水泥地面拆除导致防水层出现渗漏点;二是局部四层的墙体与三层楼面间防水层出现少量开裂点。那么针对鉴定意见指出的这两点问题,上诉人认为鉴定人员枉顾客观事实,极端不负责,且鉴定水准确实不专业,有待提升。说其对客观事实不负责,是指:2016年4月,在对学校施工之前,上诉人专业例行过验场的工作,曾经提出楼顶露天关于防水层问题。因为被上诉人在四楼自建了一个彩钢房,该彩钢房与三楼楼顶的阴角处有过漏水现象,而且彩钢房屋内地面低于屋外地面大约400mm。这就说明了防水做的不好或者彩钢房的防水已经出现问题。所以早已建议了被上诉人对彩钢房的室内和室外都需要重做好防水层处理,避免渗漏。而当时被上诉人是委托的他方施工单位仅是将彩钢房外的阴角处重新做的防水,其他露天的阳台部分以及上诉人重点强调的室内部分则以没有必要为由未做防水层处理。2017年春末,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半年来时间,被上诉人以顶楼漏水为由指责上诉人过错且拒付工程尾款,上诉人提出防水层不是上诉人的工程范围,上诉人的工程没有问题,而且被上诉人未对彩钢房屋室内及其他露天阳台部分重做防水可能是引发楼下渗漏的原因。当时为了证明上诉人无责,双方现场曾将彩钢房阴角瓷砖面积约600毫米部分打开,共同确认的瓷砖下原砂浆保护层并未损坏也并未渗漏的事实。后期被上诉人对此600毫米部分自行找人进行的修复,也就是说2016年10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后,上诉人已退出施工场地,未在原地再施工过。那么而今,鉴定意见及其回复中也指出了是重新粘贴地面砖的施工和涉案工程已就防水层的渗水问题进行多次维修。那么足以说明楼顶的工程已经不是上诉人参与装修时期的原始形态了,而是经过被上诉人多次变动过的二次以上的工程。因此,如果鉴定人员枉顾该客观事实,将后期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归责于上诉人,这明显就是栽赃嫁祸。说其鉴定能力不专业。这是根据辽宁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5年发布的《工程做法》建筑规范图集(辽2015J4**)标准。正确的平屋面当中的上人屋面结构由上向下共分为:①上人屋面面层②结合层③隔离层④防水层⑤找平层⑥保温层⑦找平层⑧找坡层。而正常的粘铺瓷砖的施工是在上人屋面面层上直接做面层铺装,所以根本破坏不到原始楼板的防水层。而从原始楼板以上开始到找坡层、找平层、保温层、找平层、防水层、隔离层、结合层、上人屋面层则为原始结构层,全都是楼房建设者的原始基本工程,除此之外,水泥砂浆结合层和瓷砖层,这两层才是属于后期粘铺瓷砖所能涉及到的施工内容。因而鉴定意见称“水泥砂浆保护层与防水层为粘结状态”,这本就是专业上错误论断。粘铺瓷砖的工程仅可能在已有的隔离层、结合层基础上新做出水泥砂浆结合层,正常粘铺瓷砖根本就碰不到结合层和隔离层下边的防水层。所以鉴定意见的鉴定理据明显错误。客观事实上,本案真正能够破坏防水层造成楼下渗漏水严重的就是被上诉人自建的彩钢房工程。因为涉案的这个三楼楼顶,就是所谓的四楼,其实就是个露天大平台,采取的也仅是普通防水工程,被上诉人新建的彩钢房明显是违建,当彩钢房兴建时,它是固定在平台地面上的,不是像积木玩具般的浮置在平台上的,所以彩钢房搭建必须破坏原屋面的各层,包括防水层直到达到原楼板才能达到稳固其地基,这必然涉及到上诉人前面阐述过彩钢房已经破坏到原始结构层的工程的事实。而且正常的彩钢房,外面是涂有漆面的,是光滑的,涂漆的光滑面所烫防水,其粘粘性自然不能和普通砖墙相比,保持的不会那么牢固持久,也就是说彩钢房的立面防水层保护周期很短,而且被上诉人未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在彩钢房室内重新做防水。现今,鉴定意见也指出了修复手段就是“剔除三楼屋面轻钢彩板房外东侧、北侧墙体与屋面交接处附近2m宽度范围内地面表层面砖及抹灰层至原防水层,剔除原防水层、重新粘铺改性沥青防水层,淋水试验不渗不漏后,抹1:2水泥砂浆防水保护层,恢复面层面砖粘贴”。这也直接说明轻钢彩板房外东侧、北侧墙体与屋面交接处附近2m宽度范围内全部都有问题,应当重新修复,这也就是说明彩钢房户外整体防水已不牢固并且开裂而引起水流的倒灌,通过彩钢房的部位渗漏于楼下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的彩钢房室内是没有防水的,这样以来,彩钢房屋顶流水长年累月的冲刷着彩钢房屋的墙壁底端的立面防水层,使其开裂(有鉴定意见),彩钢房才是产生渗漏水的主要原因。因此,上诉人再次强调说明,楼顶防水层工程不是上诉人案涉装修活动的施工内容,这项事实的审理在认定责任时非常重要。同时本案证据之一《方案报价》能给予佐证,其中无论是83万元的工程款,还是四楼部分(原房顶新作彩钢房建筑)的1-12项报价里均没有任何关于防水工程的事项,对应着也就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因为室外防水工程支付过上诉人工程钱款。现被上诉人诬赖防水工程出问题是上诉人所为,没有丝毫的证据。至于室外粘铺的少量瓷砖问题,这也并不属于案涉工程合同的范围内的工程量,也未收任何被上诉人钱款,而是后期应被上诉人要求,免费帮其铺设的。这个事实,被上诉人应当不能否认吧?假设说,万一是上诉人粘铺瓷砖过程中给予破坏,那么这涉及侵权,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被上诉人有责任举证证明是我上诉人实施了破坏的侵权行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事实,那么鉴定机构没有资格妄断事实,认定是上诉人破坏了防水层。同时,上诉人再次赘述,上诉人免费粘铺的瓷砖已经不是原貌了,而是经被上诉人后期的自行修复的二次以上的工程。此外,鉴定意见并不是仅仅指出施工破坏是渗漏的唯一一种可能,同时还指明了第二种可能,也就是“局部四层的墙体与三层楼面间防水层出现少量开裂点,屋面积水由此进入屋顶及室内、逐层下渗入”。而这个第二种渗漏的可能则是完全排除了与上诉人有任何的关联。现上诉人给予通俗解释,以助事实说明。众所周知,买房子都不愿买顶楼,因为住顶楼的多怕房子漏,建设单位烫好的防水了,有的业户都不放心,都可能重新烫一遍所谓最好的,但是烫的再好,防水也不是永久不坏的。涉案楼盘本就不是新楼,存在若干年了,即便从2016年10月份装修竣工日起算到2019年1月15日鉴定之日,也有几个年头了,雨水的冲刷,积雪的压泡,烈日的暴晒,这么长时间里,楼面怎么可能还保持原始的状态,而不受到任何的影响呢?这其实都不用鉴定,日常生活常理就能够判断。此外,楼顶渗漏水也不仅就是鉴定意见中所提出的这两点可能,还有其他的部位,也就是露天大平台,因为其他住户的露天大平台早就都有渗漏的问题了,那么被上诉人家的露天大平台怎么可能是例外,而这个事实,鉴定机构缘何罔顾而不予查实。因此,鉴定人员在混淆争议事实的基础上,摒弃仪器勘验和设备检测,未采取实地地砖拆检等必要活动,光凭肉眼与所谓的经验盲目地猜测,且其猜测中的若干种可能中还有漏项,分析判断中还掺杂着不确定的因素。所以其提供的关于渗漏水的鉴定意见根本就是不专业,事实也不负责。现在,就鉴定意见鉴定楼顶渗漏水的问题直接导致评估报告的第十二页的装修及物品评估明细表(艺术培训学校)内共有54,191.14元错判于上诉人承担。包括评估报告第12页第二大项屋顶渗漏水第1-4小项的5,106.03元、第三大项第1-3小项的39,562.59元、第四大项屋内顶层不均匀及漏水痕迹的第1小项棚面喷涂黑色乳胶漆9,523.12元。加上住宅第五项第2小项教室的地板4,938.05元,合计就是59,129.19元错判。且纵观鉴定意见中,凡是关于学校的鉴定部分,无论是第五项分析说明,第六项鉴定意见,还是第七项修复建议,从未要求学校教室地板要拆除更换,现在评估报告评估出教室地板拆除更换4,938.05元,并将其故意混迹于住宅当中滥竽充数,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判赔,实属错误。而且鉴定意见所提出漏水大白修复建议,没有明确给出具体修复的范围和面积,但评估报告三、装修墙修复内的第3.4.5.6项在数量和价钱给出:大厅走廊教室大白面积2800平,价钱39,211.2元;地下室墙面顶棚粉刷面积627平,价钱9,405元;地下室墙面大白拆除修复面积56.27平,价钱1,406.7元。然而学校全楼全部的大白整体面积在合同清单里才1800平,评估公司却给出了修复面积达到3483.27平,整整超出施工单位合同清单的1683.27平米,而评估报告得出的这个2800平米数根本没有任何的测量依据。因此,不但是漏水责任非上诉人责任,即便有着责任修复,也不能认同修复评估公司的面积与价钱。
二、上诉人不能承担地下室水淹渗漏评估损失13,478.81元。鉴定意见第2页至第3页的鉴定过程中记载称:“a渗水情况地下室北厅内顶板北侧有二处水痕,东北屋东、南、北三面墙下部踢脚线附近均有浸泡痕迹(据申请人称系排水管爆裂后留下),东南室内(仓房)踢脚线附近有浸泡痕迹(据申请人称为施工过程中暖气漏水所致)。南厅地面附近墙面大白水浸变色起皮,西1、西2室内踢脚线附近大白变色。而第7页记载:“地下室排水管及供暖管道曾发生过漏水、留下水痕,现已修复,不再渗漏。一层景观池防水层存在渗漏点,池内水经渗漏点向地下室渗漏,致使地下室顶板出现渗漏水痕。第10页的第六项本鉴定第五项“分析说明”中第(一)条【地下室北厅内顶板北侧有二处水痕,东北屋东、南、北三面墙下部踢脚线附近均有浸泡痕迹(据申请人称系排水管爆裂后留下),东南室内(仓房)踢脚线附近有浸泡痕迹(据申请人称为施工过程中暖气漏水所致)。南厅地面附近墙面大白水浸变色起皮,西1、西2室内踢脚线附近大白变色。】,第10款涉及的内容均存在质量问题。就此,关于地下室渗水浸泡的原因的鉴定意见定为:排水管爆裂、暖气漏水、景观池防水渗漏。而与此同时,在双方合同《方案报价》中,特别是地下室部分1-7项的装修范围内,并没有排水管的工程,排水管本是原始存在的。关于暖气漏水,那是由于室内改造供暖,需要供暖公司人员提前把外网阀门关闭泄水,阀门正好处于校方地下室屋内,供暖公司人员关闭时造成阀门损坏导致的漏水,所以地下供暖漏水导致的损失不是上诉人造成的。现鉴定意见也提出过排水管与暖气问题本就是建筑商交付后原始阀门出现的问题,根本不是装修的原因。至于景观水池是否上诉人装修时渗漏,那么在上诉人装修期间,只能说是对水池内的防水已做足了试验并无渗漏。但是后期,被上诉人对景观水池进行了回填且安装的喷水设备,也即景观池出现了二次工程,这样就破坏了上诉人施工的原貌,那么其所出现的渗漏原因,责任不能由上诉人来承担。因此,评估报告第12页装修及物品评估明细表的第一大项喷水景观中的1-6小项,合计2,582.71元,上诉人不能承担。第三大项的第4-6小项关于地下室的墙面顶棚粉刷、大白拆除、墙面修复共10,896.10元,上诉人不能承担。其次、鉴定意见对于卫生间定责不合格没有依据,而评估报告总体改建129,009.60元的评估结果更是完全背离工程费用的现实损失,上诉人不能承担。鉴定意见对于卫生间的意见为:第3页b三层女卫生间西南角墙体上部与顶棚间存在10mm缝隙。第4页e卫生间一层男卫生间洗手盆排水软管与PVC排水管接头处未密封,造成返味,小便器光控制器安装不规范,南侧翘起6mm;女卫生间门南侧管道井检查口尺寸为160mm×110mm;男女卫生间为一大一小。二层女卫生间空间狭小,管道井检查口小,下水严重返味;男卫生间返味,西南角存在5mm缝隙,管道井检查口较小。三层男、女卫生间均返味。女卫生间管道井检查口小,检测口门与墙体未连接、安装不牢;男卫生间小便器光控制器未置于墙内,与墙体有10mm缝隙,用封闭胶密封。第6页第五项分析说明涉案工程无装修施工图,施工随意,导致教学楼各层卫生间大小不一致,管道井检修口过小等现象的发生,不满足《建筑法》的相关要求。第8页第7小项卫生洁具安装质量卫生间洗手盆排水软管与PVC排水管连接处未密封,造成下水道返味,不满足使用要求。小便器冲水光控盒与墙面安装不平或未完全镶入墙面内,影响美观。第10页第六项鉴定意见部分卫生洁具安装工程、管道井检修口的设置。第11页第七项修复意见中的第10小项:卫生间大小不统一、部分使用功能不便:依据现场的实际状况对存在门、卫生器具、使用空间不满足使用要求或使用不方便等问题的卫生间,参照楼内布置合理的卫生间重新设计更改。第12页第13项:重新安装封闭出现返味的排水管和安装不正的小便器光控盒;综上,针对卫生间若干方面总结其鉴定意见:1墙体与顶棚10mm缝隙;2返味;3小便器光控制器安装不规范;4管道井口检查小。但是,上诉人迄今翻遍整个《建筑法》共八十五项条款,着实找不到鉴定意见所指责的卫生间这一系列所谓不合规究竟违反了建筑法哪一条款,也就是说对于卫生间的鉴定,鉴定机构没有任何依据。关于卫生间装修设计,上诉人都是按照校方要求并结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GB50352—2015进行的施工,同时被上诉人现场验收时已经验收为满意,没有异议,并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认可的。如果说有返味,鉴定机构有没有以仪器测量出返味达到法定禁止的范围,这完全是依个人嗅觉问题和主观的感觉判断。谁家的卫生间也不是毫无气味的?如果味大,其原因会有很多因素。洗手盆排水软管与PVC排水管连接处密封出问题,那也是因为装修交付利用了几年的时间,使用也必然影响接口过早的失去密封。一年的质保期早已经过,这也是正常的。此外,鉴定意见指出:参照楼内布置合理的卫生间重新设计更改,那何为布置合理的卫生间,为何不能具体指明?如果可以反推除了鉴定意见中提出的具体几项外,其他的都视为合格吗?现在鉴定里的照片没有体现出来哪不合格,哪又合格?无法判断其区别所在。就此,姑且暂以鉴定意见为据吧,那么鉴定意见也指出卫生间并非全部都不合格,也仍有合格的地方。但是评估报告第13页第九、十项将卫生间总体改建评估达129,009.6元,并缺少分项列报,那么这个整体改建的金额没有准确的依据。上诉人强调了合同《方案报价》中关于卫生间一二三楼的整体造价才花费49,152.0元,而这不到五万元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信息价(GBQ)而来的,即便包括评估报告回复时所称的墙体拆除、垃圾清运等一切。被上诉人原本花费的就是这些钱来取得卫生间的全套装修装饰的,还别说卫生间不应当全部被废除,就是全部废除,上诉人的损失也应当限制在五万元以内,就是再添加点额外费用,金额也不可能多达到柒万元。现在129,009.6元在整个学校的评估损失318,467.93元中占据40.5%的比例,这种不具备合理又回避分项列报的评估方式,说明评估报告不具备专业资质与能力。因此,上诉人有理认为卫生间不能退赔,即便涉及修复,范围也应止损于原投入额度。况且,鉴定意见对于卫生间若干不合格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凭,无法有理有据的说明卫生间不合格,鉴定人员必须出庭提出理据。
再次、关于弱电接线盒安装配电20,850元,上诉人不能承担。鉴定意见第9页第五项分析说明的第10项其他质量问题一层“音乐教室3”北屋弱电接口未设置配电箱,影响墙壁的整体性,存在安全隐患。鉴定意见第10页第六项鉴定意见的第1项称本鉴定第五项分析说明中第10款涉及的内容存在质量问题。鉴定意见第12页第13项其他:未安装配电箱的弱电接线盒重新安装配电箱;鉴定意见回复说明:1关于弱电配电箱,经现场勘查,一层“音乐教师3”北屋弱电接口未设置配电箱,影响墙壁的整体性,存在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评估报告第14页明细表弱电接线盒安装配电20,850元。就此,应先说名合同中没有配电箱的报价支出,也就是被上诉人没有该笔钱款的支出或损失,换言之弱电配电箱不属于上诉人装修工程范围,上诉人无义务为其安装。而至于此处是否必须安装弱电配电箱,鉴定意见也没能提出法律依据,所谓有安全隐患,可能是个好建议,但是不代表是法律硬性规定,更不代表能超越双方合同范围。同时,上诉人解释过配电接口处设置的是圆口预留走线的,因使用功能限制不能使用封闭的配电箱,这是上诉人作为专业实际装修给出的观点与建议。如果被上诉人是认同鉴定机构观点,自己愿意花钱设置配电箱,可以自行去处理,费用与上诉人也无关啊。
从次、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与评估报告中关于学校部分的其他若干问题鉴定与评估所缺乏的依据一并提出异议,上诉人不能承担责任和余下损失。除了上诉人总结的渗水、卫生间、弱电箱这几个大项外,余下问题均落实到修复建议里5、6、7、8、11、12、13诸项中,这也对应着评估报告里其他评估损失项。一、隔音板修复安装88,315.27元,上诉人不应负责。鉴定意见第4页鉴定过程的f隔音情况“音乐教室1”隔音板安装不规范,板接缝未设置在骨架上,板并有1.5mm缝隙。音乐教室2、3隔音板与骨架的设置同“音乐教室1”,隔音效果较差。二、三、四层教室未采取隔音板等隔音措施。鉴定意见第7页分析说明第2项称:现场可见,部分隔音板用气钉直接固定在墙基上,隔音板与墙基表面存在缝隙,接缝处未固定在木龙骨上,导致固定不牢,受温差影响,隔音板接缝处出现缝隙,不满足使用要求。鉴定意见第10页第六项鉴定意见:隔音板接缝处开裂。鉴定意见第11页第七项修复建议中的5.隔音板及缺失部分:拆除原有隔音板,按规范要求重新安装龙骨及隔音板(隔音板端部及其它部位固定点必须固定在龙骨上)。对双方约定在安装隔音板但未安装的房间按规范要求安装隔音板。就此,关于隔音板安装是否真的有问题,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以专业切合实际的角度否定该鉴定意见,因为现场是装饰隔音板的检修口处不能安装龙骨,其余部位隔音板都已经固定在木龙骨上,这符合正常的装修操作。隔音板属于伸缩缝1-2mm接缝,这符合装修规范的规定。同时,鉴定意见提出对双方约定在安装隔音板但未安装的房间按规范要求安装隔音板。那么二、三、四层教室未采取隔音板措施,这是因为双方并没有约定采取隔音措施,上诉人并没有为此付费的损失。现评估报告超范围评估二、三楼要安装隔音项目增费62,994.45元,没有理据。二、门500元有争议。鉴定意见第4页鉴定过程g.门的安装:二层“语音表演室”东南角管道井门有10mm缝隙,该教室入户门上口松动,压条脱落;“舞蹈教室3”上门框松动,压条脱落;“舞蹈教室4”不锈钢门扇与门框有12mm间隙;“舞蹈教室5”门框及压条松动,上压条脱落;“舞蹈教室6”入户门上门框、压条松动;四层“文化教室4”上门框松动;培训学校入户门台阶与南北墙间有3mm缝隙。鉴定意见第8页4.门安装质量部分教室入户门门框、压条松动,甚至脱落,不满足国家标准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5.2.9条“木门窗框安装必须牢固。”第5.2.16条:“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得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亦不满足使用要求。鉴定意见之修复建议在第11页第7项称:入户门压条松动、脱落:打开松动的压条,清理粘结面,重新粘贴松动和脱落的压条。综上,鉴定意见修复建议之前提出的是部分门有问题,而不是全部有问题,这个部分的门仅有7樘,而不是评估报告第13页第七大项第1小项的21樘。同时,门每天都在推拉和使用,门压条本身就属于消耗品,长时间使用必然会出现松动脱落现象,几年的时间里存在松动属于自然损耗,买管胶粘上就行,而质保期也就是一年,也不能认定就是装修问题,所以门压条不能作为鉴定内容。此外,鉴定意见最后的修复建议仅是要求入户门修复,并不包含其他门,但是入户门是被上诉人买房子时原始就存在的,并不是上诉人负责安装或收取到装修费用的,由此1,500元的出现完全错误。三、教室内壁镜拆卸及换新6,032.51元有争议。鉴定意见第5页h称:二层“语音表演室”门口处墙面镜下部变色;“舞蹈教室3”室内墙面镜有多处斑块状氧化痕迹;“舞蹈教室4”室内部分墙面镜片有氧化痕迹;“舞蹈教室5”室内墙面镜下部氧化变色,镜面有点状氧化变色痕迹。鉴定意见第8页6称:教室内墙壁镜质量经现场勘查,多个教室墙壁镜出现斑块状变色,影响美观,且不满足使用要求。鉴定意见第11页8称:教室内壁镜:更换出现变色及色斑的镜片。就此,鉴定意见指出更换三楼的三间舞蹈教室3.4.5的内壁镜,而没有舞蹈教室1.2。对此,合同《方案报价》记载三楼全部的镜片墙造型制作的总面积才26.5平,收费4,982元。而评估报告第13页第八项教室内壁镜1内壁镜拆卸及换新将面积增加至53.39平,金额达到6,032.51元,全然超越合同实施范围。同时上诉人认为,镜子本身不是隐蔽工程,在竣工验收的当日或当月甚至当年的保质期内,镜子是完好的,否则,镜子天天照,是最容易发现问题。而镜子本身因为温度和湿度的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学校经常擦拭,日渐出现的氧化现象在所难免,并非就是原始装修的质量问题。四、门槛抬高安装项目的500元有争议,不能上诉人承担。鉴定意见第8页第五项分析说明的第5.部分室内地面低于门外或相连阳台地面,易造成雨水倒流,现场勘查,阳台门附近地面有痕迹,不满足使用要求。鉴定意见第11页第七项修复建议的第11.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出现雨水倒流:将出现雨水倒流的门口拆除,重新安装门口下坎高于外地面50mm,做好门口与外地面交接处防水后,恢复门内外地面装饰。就此,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9条地面平整度满足每两平方米以内平整度误差小于3毫米,阳台处水泥平整度系在误差范围内。此外,入户门它是原始建筑就存在的,抬不抬高这个项目也不是合同施工的范围内的,被上诉人没有对此支付过任何的费用,鉴定意见对此认定完全违反合同规定,且没有具体法律依据作为鉴定依据。五、顶灯装饰板修复2,000元有争议;鉴定意见第5页第四项鉴定过程里的i二层屋顶装饰灯板安装不牢,多处脱落。鉴定意见第9页第五项分析说明里的10.二层屋顶装饰灯板多处脱落是安装不牢所致,影响美观及使用功能。鉴定意见第11页第七项修复建议里的第12顶灯装饰板脱落:对出现装饰板松动和脱落的装饰顶灯,剔除出现松动的顶灯装饰板,重新粘贴牢固,消除安全隐患。就此,装饰灯板脱落在使用中擦拭、更换灯泡等人为触碰所致,不属于装修责任问题,而评估报告修复费2,000元,与实际价值不符。六、楼梯扶手修复打磨抛光2,590元;鉴定意见第9页是分析说明里的第10.一层不锈钢楼梯及护栏出现色差、无光泽、不平整,影响美观。鉴定意见第12页的修复建议的13.对出现不平整光滑、色差的楼梯扶手进行抛光处理。就此,鉴定机构鉴定修复需要打磨抛光没有具体的不符合哪项法律依据,以主观认为来评价美观与否,这是违反鉴定程序要求的。再者说,鉴定机构仅指出一层有问题,其他地方的没有提出有问题。那么,正如合同报价方案中所记载的,学校全楼的白钢铁艺扶手整体的长度才70m,这与评估报告中楼梯扶手修复长度70m吻合。而一层扶手大约10米左右,评估报告超越鉴定意见范围按照70m长度进行修复2,590元的价值赔付完全错误。
最后、对于住宅部分鉴定与评估有争议。鉴定意见第5页(2)住宅装修情况。a四层卧室西墙由顶板至地面有流水形成的痕迹;南窗西下角墙体有水痕,附近地板翘起、变形。现场可见外侧斜坡面墙体有裂缝,裂缝处潮湿。客厅北侧混凝土梁上部装饰层起鼓开裂,东窗及南窗台下墙体有渗水痕迹,外窗与窗台交接处存在缝隙。入户门边框附近有胶粘点。餐厅东侧装饰墙与顶板交接处现长300mm、宽0.3mm的裂缝。装饰墙北侧现长300mm、宽0.1mm的横向裂缝。B阁楼层卧室西北角墙体上部有一100mm×100mm渗水痕迹,装饰层起皮、脱落、发霉、变色。南窗口上部墙体有渗水痕迹,装饰层已变色、起皮。阳台门北侧墙体有渗水痕迹,墙体装饰层已发霉、脱皮,与该部位对应的外门口北侧墙体与斜屋面交接处有缝隙。门外地面与墙体交接处有缝隙。鉴定意见第9页分析说明的(二)住宅装修质量。1.墙体渗水装饰面层发霉、脱皮。阁楼层南卧为原阳台改建,阳台门口外北侧墙体与斜屋面交接处存在缝隙,阳台门外地面与墙体交接处存在缝隙,上述缝隙为雨水渗入室内提供先决条件,导致阁楼阳台门北侧墙体渗水,并经该墙体向下渗至四层南卧西墙,上述墙体装饰层发霉脱皮均与此有关。经现场勘查,四层客厅东窗外墙体与窗台交接处存在缝隙,雨水渗入后,导致窗台下墙体渗水。2.四层客厅北侧混凝土梁上部装饰大白起鼓开裂,入户门边框附近有胶粘点,餐厅东侧装饰墙与顶板交接处开裂,装饰墙北侧有横向裂缝,不符合国家标准GB50210-2001《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0.2.4条:“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的要求。鉴定意见第10页第六项鉴定意见2涉案住宅装修质量,住宅阳台改扩建工程,新建屋面与原屋面交接处开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室内部分装饰面层起鼓、开裂,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鉴定意见第12页第七项修复建议(二)住宅1.阁楼南卧室西北角渗水:将渗水部位相对应的屋面防水层拆除2000mm×2000mm,重新铺粘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后做淋水试验达到不渗不漏。2.阁楼门北墙及四层南卧室西墙渗水:将阳台门外地面、阁楼门北墙与四层屋面交接处防水层拆除,清理基层后重新铺粘改性沥青防水层,淋水试验不渗不漏后恢复防水层上防护面层。3.墙体裂缝:剔除裂缝两侧墙面100mm宽至基层,重新刮腻子封闭缝隙,加铺加强网,恢复该墙面装饰涂层重新涂刷。对出现渗水痕迹的屋顶及墙体,清除污渍后,按上述方法涂刷装饰涂层。4.未按要求安装门前玄关:按约定设计安装门前装饰玄关。5.地板变形及墙面胶粘污点:更换变形的地板,清理未清除的墙体胶粘污点。就此,鉴定意见指出住宅的问题还是顶楼阁楼存在渗漏问题,也就是防水工程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提到住宅阳台改扩建工程,新建屋面与原屋面交接处开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而改扩建工程并非上诉人的工程范围。对于住宅,上诉人仅负责其室内卫生间的防水。这也验证了上诉人前述关于学校渗漏水是原建筑工程防水出现问题,这是该建筑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现阁楼阳台改建卧室中并未触及到阳台北门口北侧墙体与斜屋面交接处,北侧墙体与斜屋面交接处就是原有建筑,故二者交接处如出现缝隙系建筑质量缺陷,引起雨水下渗至四层南卧,与上诉人室内的装修活动无关。而四层客厅东窗外墙体与窗台交接处存在缝隙也是原有建筑的缝隙,上诉人装修中也未对窗户进行改造重作,这也属于原建筑的质量问题,缝隙渗水,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何来责任。
综上所述,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被上诉人实际使用有确切证据证实发生于2016年10月2日,那么根据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在此期间内上诉人才有可能涉及责任。2017年6月30日,当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尾款,直达2018年1月18日签发判决接受。在此质保期间内,被上诉人并未有理据证明涉案装修活动有质量问题,否则无论是先行证据保全还是立即诉讼与及时鉴定都可以,而不应当拖延直至2019年质保期过后才开始对工程进行鉴定。那些装修都已经使用好几年的物件怎么能和新装修的相比,尤其是被上诉人开办的还是经营场所,使用率极其频繁,所以双方一年质保期的这是特别约定。而一审法院首先是忽视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允许被上诉人在质保期过后对旧工程以及改建工程进行事实认定的错误评判,而且对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也不辨真伪,盲目地一概采信,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审判机构互相推卸责任,这严重损害上诉人正当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对此不服,故恳请二审法院重新审查并改判。
***辩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否定鉴定意见及评估报告没有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维持一审法院正确的判决。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可以认定涉案工程承包的方式是包工包料,其中住宅部分为17万元,培训学校部分为83万元,培训学校装修合同第三条约定:项目建筑为地下一层地上4层,建筑面积为1390平方米。因此,被上诉人陈述的方案报价违背事实。培训学校的彩钢房并非答辩人自建,而是开发公司建设。上诉人自认培训学校三楼楼顶的室外平台地面瓷砖是由其施工,施工价格已经包括在总价当中,并非免费施工。鉴定意见明确说明,上诉人在重新粘贴地面砖的时候,在拆除原有的水泥地面时导致防水层出现漏水点,造成积水进入楼顶以及室内。因此,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违背客观事实。针对上诉人其他的辩解意见,答辩人认为鉴定意见已经分别进行了充分说明,对上诉人的异议,鉴定机构也进行相应的书面答复,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完全是罔顾事实的谬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上诉人称一年质保期的特别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无效。综上,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0,655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因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鉴定结论330,889.9元为准;三、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四、被告承担维修案涉住宅及网点屋顶漏水的维修费用(因维修发生的费用在330,889.9元中扣减)。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原告***所有的位于辽阳市金城福邸3单元4层20号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被告淡远装饰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工程造价为17万元,未约定竣工日期。该房屋现原告***已实际使用。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位于辽阳市白塔区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工程造价为83万元。本工程为一年质保期满再支付。2016年10月2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现该工程已过质保期。在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辽阳市金城福邸3单元4层20号及铭育艺术培训学校装修需要重新修复的项目以及修复重装的费用进行造价评估鉴定。2019年5月21日,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对涉案的装修工程作出鉴定意见:铭育艺术培训学校装修质量及涉案住宅装修质量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并提出修复建议。原告***支付鉴定费2万元。2019年8月12日,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辽利德资评报字[2019]第3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330,889.9元,其中培训学校部分修复重装损失价值318,467.93元;住宅部分修复重装损失价值12,421.97元。原告***支付评估费9,800元。在本次审理过程中,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5月29日,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写明:我公司出具的锦建检(2019)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分析说明第一项第1款已详细阐述楼板漏水的现场实际情况,在对三层主楼屋面装修粘贴地面砖的施工过程中,拆除原有屋面防水层上部水泥砂浆保护层,由于水泥砂浆保护层与防水层为粘结状态,施工单位在拆除水泥砂浆保护层过程中造成水层出现破损点,导致原屋面防水层出现渗漏点,局部四层墙体与层屋面间防水层少量开裂,屋面积水经防水层渗漏点渗入顶板及室内逐层向下渗漏;一层景观水池防水存在渗漏点导致地下室顶板出现漏水痕。鉴定现场申请双方称,涉案工程已就防水层渗水问题进行了多次维修。因此,楼板渗水与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关。2021年9月17日,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书面回复,写明:对“卫生间总体改建费用”、“内壁镜拆卸及换新费用”与方案报价中的差别进行了说明。2021年12月20日,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写明: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弱电箱,一层音乐教室3北屋弱电接口未设置配电箱,影响墙壁的整体性,存在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建议重新安装弱配电箱。关于不锈钢楼梯及护栏,一层不锈钢楼梯及护栏出现色差、无光泽、不平整,影响美观,存在施工适量问题。建议对不平整、不光滑、存在色差的楼梯扶手进行磨平抛光处理。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照片、光盘、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鉴定费票据,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方案报价、竣工验收报告、2017辽10**民初1210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一审法院审查,可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自愿达成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十条的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装饰未约定竣工日期且已交付原告***使用,现原告主张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因合同中并无何时完工的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修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对此均作出了书面回复,故因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抗辩未对三层主楼屋面进行粘贴地砖施工,但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系整体包工包料,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三层主楼屋面系由他人施工,故对被告该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质量鉴定意见书写明:铭育艺术培训学校装修质量,部分教室楼板漏水、装饰板及隔音板接缝处开裂、饰面砖开裂、墙面涂饰不均、起皮、门安装工程、室内水泥地面工程、教室内墙壁镜质量、部分卫生洁具安装工程、管道井检修口的设置、部分地面砖缝隙未封闭及该鉴定第五项分析说明中第一条、第10款涉及的内容均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该鉴定第五项分析说明中第一条、第10款中屋顶装饰灯灯板脱落问题,因装修的首要条件是保证安全使用,因灯板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故被告应承担对屋顶装饰灯修复的费用。涉案住宅装修质量,住宅阳台改扩建工程,新建屋面与原屋面交接处开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室内部分装饰面层起鼓、开裂、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因利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上述质量鉴定意见书中所列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及修复意见,逐项作出了评估意见,故结合质量鉴定意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330,889.9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维修案涉住宅及网点屋顶漏水的维修费用,因修复重装损失已经包含该部分费用,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重装损失330,889.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3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310元,应予退还6,263元。鉴定费29,800元,由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2017)辽10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就学校与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该诉讼中,***并未反诉,并未上诉,并未鉴定,一年质保期届满后再行诉讼,违反一事不再审的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并没有违反不再审的民事原则。第二组证据,资质证书,拟证明上诉人辽宁淡远系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对本案装修工程设计方面比鉴定机构专业,鉴定机构并没有此方面资质。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上诉人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资质证书不能否认本案涉及的两家鉴定机构是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第三组证据,工程师分类,拟证明本案选择锦州鉴定机构错误,锦州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本案装饰装修方面鉴定专业能力。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上诉人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资质证书不能否认本案涉及的两家鉴定机构是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第四组证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学校工程已于2016年10月2日正式竣工验收的事实。同时***起诉时质保期一年已经届满,不应当出现鉴定的事实。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报告当时是为了办理培训学校消防手续所用,实际情况是学校的装修工程没有经过被上诉人验收,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视频资料能够证明涉案的两处工程均存在质量问题,当时上诉人派出的代表对此予以认可。第五组证据,涉案工程现场图,拟证明涉案工程漏水的原因不在上诉人装修的问题。同时证明鉴定机构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标准。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诉人想证明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涉案工程漏水的真实原因,无法否定鉴定机构作出的事实认定。
上诉人申请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辽利德资评报字[2019]第3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异议,鉴定人一一予以解答。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双方在签订的关于培训学校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施工项目,明细见预算报价单”。在培训学校“方案报价”中明确记载“门厅接待区水景背景墙制作,黑色理石底座水池制作,防水制作,外加潜水泵,水循环系统制作,……”;卫生间地砖及铺贴、卫生间石膏板吊棚,显示面积均为10m2;一楼报价明细中体现“石膏板隔断墙(隔音)制作(120mm),单价100”,二、三、四楼报价明细中均体现了“石膏板隔断墙制作(120mm),单价100”。
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记载,该机构于2019年1月15日到涉案现场进行了勘察、检验。双方当事人均有代理人到场。分析说明中表述“地下室排水管及供暖管道曾发生过漏水、留下水痕,现已修复,不再渗漏。一层景观池防水层存在渗漏点,池内水经渗漏点向地下室渗漏,致使地下室顶板出现渗漏水痕。”“卫生洁具安装质量,卫生间洗手盆排水软管与PVC排水管连接处未密封,造成下水道返味,不满足使用要求。小便器冲水光控盒与墙面安装不平或未完全镶入墙面内,影响美观。”“管道井检修口的设置,部分管道井过小,不便于管道的检查与维修,不满足使用要求”“一层‘音乐教室3’北屋弱电接口未设置配电箱,影响墙壁的整体性,存在安全隐患”;修复建议中表述“卫生间大小不统一、部分使用功能不便:依据现场的实际状况对存在门、卫生器具、使用空间不满足使用要求或使用不方便等问题的卫生间,参照楼内布置合理的卫生间重新设计更改”“未安装配电箱的弱电接线盒重新安装配电箱”。
辽利德资评报字[2019]第3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装修及物品评估明细表列明,卫生间总体改建评估价值为129,009.60元、教室地板含拆除评估价值4,938.05元、玄关评估价值2,950元、教室内壁镜拆卸及换新评估价值6,032.51元、顶灯装饰板修复拆卸修复安装费用评估价值2,000元。
2022年5月18日,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关于***诉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案相关答疑说明》答复“现场测量墙面裂缝总长66.3m,地下室墙面受损187.56m,所涉及到范围有大厅走廊、教室地下室,在处理裂缝后为了避免墙面之间色差,需整体墙面粉刷,墙面粉刷面积为现场测量墙面面积3483.27m2,而不是合同清单房屋建筑面积1800m2”“我所评估大部分单价采用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方案报价》及市场咨询价格”“卫生间整体改造参照对照表列明不锈钢检查孔(5个),70元/个,评估价350.00元含开口及定制安装费用”。
上述事实,有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辽利德资评报字[2019]第3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方案报价、《关于***诉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案相关答疑说明》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鉴定意见中鉴定人资格问题,上诉人对于案涉鉴定机构的资格提出异议,本案审理中,鉴定机构对于自身具有案涉工程相关的鉴定资格作出了说明,并出具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具有就案涉争议出具鉴定意见的资质。关于上诉人提交的培训学校“方案报价”应否采信的问题。被上诉人称培训学校“方案报价”尾页甲方(客户)签字处为其本人所签,并称签订合同时在“方案报价”每页都进行了签字,现上诉人提交的“方案报价”仅尾页有签字,其他页无签字存在替换的可能,对于该陈述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采用了“方案报价”内的部分内容,且上诉人对该评估报告认可未提出任何异议,现被上诉人对于其认可评估报告的内容却否认“方案报价”的内容,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在被上诉人认可评估报告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应视为对于评估报告依据的基础材料也一并予以认可。
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被上诉人房屋渗漏水修复费用一节。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为部分教室楼板漏水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提出异议后,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锦建检鉴函字(2021)第118号回复意见进一步明确楼板渗水与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关,上诉人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亦对三层主楼屋面粘贴了地面砖,上诉人称粘贴瓷砖为免费帮忙,且是经被上诉人后期自行修复的二次以上的工程,对于该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因此对于房屋渗漏水上诉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对于辽利德资评报字[2019]第3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所述地板拆除更换费用应否由上诉人承担一节。上诉人称修复建议未要求学校教室地板拆除更换故该费用不应由其承担,依据上述评估报告教室地板更换的费用为4,938.05元,因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修复建议中未涉及教室地板的修复,故评估报告中涉及该部分鉴定费用由上诉人承担无事实依据,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德评估报告中装饰墙修复费用是否合理一节。上诉人称利德评估报告中大白修复面积为3483.27平方米,远超出施工合同清单中的1683.27平方米,对于该异议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本院审理中出具的答疑说明中表述“现场测量墙面裂缝总长66.3m,地下室墙面受损187.56m,所涉及到范围有大厅走廊、教室地下室,在处理裂缝后为了避免墙面之间色差,需整体墙面粉刷,墙面粉刷面积为现场测量墙面面积3483.27m2,而不是合同清单房屋建筑面积1800m2”,因大白修复面积为现场实测面积,故依据该面积计算的修复费用有事实依据。
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地下室水淹渗漏评估损失13,478.81元一节。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表述“地下室排水管及供暖管道曾发生过漏水、留下水痕,现已修复,不再渗漏。一层景观池防水层存在渗漏点,池内水经渗漏点向地下室渗漏,致使地下室顶板出现渗漏水痕。”一层景观池为上诉人施工范围,且在“方案报价”中明确记载“门厅接待区水景背景墙制作,黑色理石底座水池制作,防水制作,外加潜水泵,水循环系统制作,……”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对景观水池进行了回填且安装的喷水设备,其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上诉人对于地下室渗漏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卫生间改扩建的费用129,009.60元一节。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表述“卫生洁具安装质量,卫生间洗手盆排水软管与PVC排水管连接处未密封,造成下水道返味,不满足使用要求。小便器冲水光控盒与墙面安装不平或未完全镶入墙面内,影响美观。”“管道井检修口的设置,部分管道井过小,不便于管道的检查与维修,不满足使用要求”修复建议中表述“卫生间大小不统一、部分使用功能不便:依据现场的实际状况对存在门、卫生器具、使用空间不满足使用要求或使用不方便等问题的卫生间,参照楼内布置合理的卫生间重新设计更改”。依据上诉人提交的“方案报价”卫生间地砖及铺贴、卫生间石膏板吊棚,显示面积均为10m2,上诉人亦按照10m2修建的卫生间,卫生间的面积大小非存在的质量问题,且被上诉人已接收并实际使用,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卫生间改扩建的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针对修复方案中的管道井检修口改造产生的费用350元应由上诉人负担,此外卫生间整体改建的费用128,659.60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弱电接线盒安装配电箱20,850元一节。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表述“一层‘音乐教室3’北屋弱电接口未设置配电箱,影响墙壁的整体性,存在安全隐患”。案涉工程为包工包料,上诉人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所施工完毕工程交付客户后使用中的安全,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中对于未设置配电箱提出存在安全隐患,并在修复建议中指出“未安装配电箱的弱电接线盒重新安装配电箱”,因此上诉人应承担弱电接线盒安装配电费用20,850元。
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隔音板修复安装费用88,315.27元一节。上诉人称双方对于二、三、四层教室没有约定采取隔音措施,因此产生的隔音板安装费用不应由其承担。而上诉人一直强调并认可的“方案报价”中,对于二、三、四楼报价明细中均体现了“石膏板隔断墙制作(120mm),单价100”,该部分描述与一楼报价明细中体现的“石膏板隔断墙(隔音)制作(120mm),单价100”所需费用一致,对于在一楼教室采取了隔音措施上诉人予以认可,因此依据“方案报价”反映的事实,上诉人亦应当对二、三、四层教室采取隔音措施,因此上诉人应承担隔音板修复安装费用88,315.27元。
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教室内壁镜更换费用6,032.51元一节。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对现场进行的勘验,距离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已经有两年之久,远超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间一年,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交付时镜子不符合交付标准,因此被上诉人现要求上诉人承担该笔费用不具有合理性,上诉人主张不承担该笔费用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顶灯装饰板修复费用2,000元一节。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保修期内顶灯装饰板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现阶段要求上诉人承担顶灯装饰板修复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楼梯扶手修复费用2,590元及室内门压条松动、脱落修复费用1,500元一节。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表述“部分教室入户门门框、压条松动,甚至脱离”“一层不锈钢楼梯及护栏出现色差、无光泽、不平整,影响美观”,在***提交的2017年1月17日的视频中能体现上述问题在案涉工程验收时就已存在且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整改,故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住宅部分修复费用7,483.92元一节。上诉人对于阁楼进行了施工,依据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住宅阳台改扩建工程,新建屋面与原屋面交接处开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室内部分装饰面层起鼓、开裂,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因此上诉人对于上述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应当予以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故对于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修复重装损失189,259.7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73元,***已经预交,由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负担2,902元,应予退还3,67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3元,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负担2,9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671元,应予退还2,902元。
鉴定费20,000元,由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71元、***负担8,829元;鉴定费9,800元,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冀宁
审 判 员 姚庆武
审 判 员 崔曦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海明
书 记 员 栾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