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002民初32号
原告:***,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胜,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荀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嘉阳,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庆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8)辽10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诉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辽10民终1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彦超与人民陪审员李爱珍、人民陪审员闵秀娟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国胜,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嘉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0655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因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鉴定结论330889.9元为准;三、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四、被告承担维修案涉住宅及网点屋顶漏水的维修费用(因维修发生的费用在330889.9元中扣减)。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13日签订两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名下的住宅及网点进行装饰装修。其中位于金城福邸的住宅包工、包部分材料,工程款170000元;位于白塔区包工包料,工程款830000元,工期3个月。在装修的过程中,被告完全没有施工计划,工人并不是装修的专业人员,是灯箱贴字的工人,不按照图纸装修,野蛮施工,偷工减料,使用的材料均是劣质品。多次发生质量问题进行返工,工程严重延期,迟迟无法交付使用。2017年2月初,被告施工的装修工程基本完工,由于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原告没有同意进行竣工验收,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合理的使用,尤其铭育艺术培训学校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更是造成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对其违约行为及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部分关于违约。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依据,不应支持,且原告对违约金数额是如何计算不清、要求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不明、主张违约的事实和依据未列明。第二部分关于装修质量和修复重装损失。锦州建安关于铭育艺术培训学校部分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辽阳利德《评估报告》对应鉴定意见中质量问题所做的修复重装损失价值,除了住宅存在一定的装修质量外,其他质量问题和对应损失不是淡远公司装修范围或装修质量所致。一、关于铭育学校。(一)建安鉴定意见:有三个部位“漏水”结论和修复费用,与淡远无关。1、关于三层屋面漏水问题。鉴定意见认为:三层主楼屋面上的彩钢板房东、北侧墙体与楼面交接处,抹灰层已拆除。在重新粘贴地面砖的施工中,原有水泥地面拆除导致防水层出现渗漏点,局部四层的墙体与三层楼面间防水层出现少量开裂点,屋面积水由此进入屋顶及室内、逐层下渗入,并在二至三层楼板上留下水痕。淡远公司认为:学校网点装修工程范围,应以《方案报价》清单计价为准,《方案报价》四楼部分(原房顶新作彩钢房建筑)”有1-12项计价清单,包括:地面地砖及铺粘25.5平米、地面基层处理29平米、地面彩色乳胶漆喷涂29平米、矿棉板吊棚(保温)25.5平米、石膏板隔断墙制作15平米、玻璃隔断即门制作16.5平米等12项,均是指向彩钢房室内的装修工程,并无室外内容。因此,彩钢房室外粘贴地面砖不是淡远公司装修范围,即使存在彩钢房室外粘贴地面砖对原有水泥地面拆除导致防水层出现渗漏点和防水层出现少量开裂点的情形和屋面积水由此进入屋顶及室内逐层下渗的后果,与淡远公司无关。因前述损害后果非淡远公司所致,故三层渗水引发的修复费用即《利德评估报告装修及物品评估明细表(学校)》第二项1-4修复费用合计5106.03元、第三项1-3合计39562.9元、第四项计9523.12元,合计54191.74元,淡远公司不应承担。2、关于地下室漏水问题。鉴定意见认为:地下室排水管和供暖管道曾发生过漏水、留下水痕,现已修复。淡远公司认为:《方案报价》地下室部分1-7项装修内容中,没有排水管和管道的装修或改造内容,即使存在水也与淡远公司无关,房屋本身排水管、供暖管漏水,应由开发商负责。对于此部分修复费用即《利德评估报告装修及物品评估明细表(学校)》第三项46评估为10896.1元,淡远公司不应承担。3、关于景观水池漏水问题。鉴定意见认为:景观水池防水层存在渗漏点,池内水经渗漏点向地下室内渗漏。淡远公司认为:此部分工程是淡远公司装修范围,但理石底座水池和防水制作完成后,将水放入池中长达48小时以上做渗水试验未出现渗漏情形,景观水池后续由原告回填,对回填可能造成防水层破损,与淡远公司无关。对于此部分修复费用即《利德评估报告装修及物品评估明细表(学校)》第一项1-6评估合计2582.71元,淡远公司不应承担。(二)鉴定意见:装饰板及隔音板接缝处开裂问题。《鉴定意见书》认定:装饰板缝处未见加强网,导致墙体及吊顶装饰板接缝处开裂,不符合国家标准GB50210-2001《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39条的规定。部分隔音板用气钉直接固定在墙基上,隔音板与墙基表面存在缝隙,接缝处未固定在木龙骨上,导致固定不牢,受温差影响,隔音板接缝处出现缝隙,不满足使用要求。淡远公司认为:现场装饰隔音板只有检修口开口没有龙骨,其余部位都固定在木龙骨上。隔音板属于伸缩缝1-2mm之间接缝顺直,符合国家标准GB50210-2001《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39条的规定。鉴定意见肯定接缝缝隙受温差影响,案涉工程于2016年10月竣工验收并使用,至鉴定意见作出时已近三年,远超质保期。对于此部分修复费用即《利德评估报告装修及物品评估明细表(学校)》第五项14隔音板修复、安装四项费用合计88315.27元,淡远公司不应承担。(三)鉴定意见饰面砖开裂及墙面涂饰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书》认为:水幕景观的水池饰面砖部分开裂,不符合国家标准GB50210-2001《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8.3.4条的规定;部分墙面、屋顶装饰涂层喷涂不均匀,局部涂层脱皮,不符合国家标准CB50210-2001《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0.24条的规定。淡远公司认为:水景饰面砖在验收时无开裂脱落,已超过质保一年期限,且质保期内又没有要求保修,故淡远公司不承担责任。(四)鉴定意见门安装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书》认定:部分教室入户门门框、压条松动,甚至脱落,不满足国家标准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5.29条规定,亦不满足使用要求。淡远公司认为:案涉装修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入户门使用近三年,即使存在松动、脱落等也属于使用问题,不能界定为质量问题。对于此部分修复费用即《利德评估报告装修及物品评估明细表(学校)》第七项室内门修复费用1500元,与淡远公司无关。(五)鉴定意见室内水泥地面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书》认为:部分室内地面低于门外或相连阳台地面,易造成雨水倒流,现场勘查,阳台门附近地面有水痕,不满足使用要求。部分室内水泥地面存在明显抹痕,影响美观。淡远公司认为:根据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9找平层:地面平整度满足国家标准,每两平方米以内平整度误差小于3毫米。阳台处水泥均在平整度误差范围内,鉴定意见对此认定与事实不符。对于此部分修复费用即《利德评估报告装修及物品评估明细表(学校)》第十一项1-2门槛抬高安装合计500元,与淡远无关。(六)鉴定意见教室内墙壁镜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书》认定:多个教室墙壁镜出现斑块状变色,影响美观,且不满足使用要求。淡远公司认为:镜面斑状氧化属化学反应,在使用期间可能受环境潮湿等多种因素所致,且壁镜使用近三年,镜片不是淡远生产,常理推断镜面出现斑块状变色也不能推定淡远所致,故更换费用与淡远无关。利德评估报告对镜拆卸及换新费用评估6032.51元,与淡远无关。(七)鉴定意见卫生洁具安装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书》认定:卫生间洗手盆排水软管与PVC排水管连接处未密封,造成下水道反味,不满足使用要求。小便器冲水光控盒与墙面安装不平或未完全镶入墙面内,影响美观。淡远公司认为:洗手盆排水软管与PVC排水管连接处密封与否,在装修交付使用近三年时间里,不能排除期间有更换和重新安装情形下,不能断定就是淡远装修时未密封,水道返味往往多因一果,不能直接推定装修不合格所致。《淡远装修方案报价》卫生间建造费用共26项,总价58572元。而利德资产评估报告中将卫生间总体改建费用评估为129009.6元,二者差距巨大,明显过高,且未分项列明费用,报告严重失实。(八)对鉴定意见地面砖缝隙未封闭问题。《鉴定意见书》认定:部分地面砖缝隙未封闭,影响美观和使用功能。淡远公司认为:铭育学校装修工程验收使用近三年,地砖填缝剂使用期间必然发生脱落,其物理属性决定非永恒不变。利德评估报告对此,也无修复重装数额,等于没有损失。(九)其他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书》认为:一层“音乐教室3”北屋弱电接口未设置配电箱,影响墙壁的整体性,存在安全隐患;一层进户门附近暖气阀外装饰箱下踢脚板缺失:一层不锈钢楼梯及护栏出现色差、无光泽、不平整,影响美观;二层屋项装饰灯板多处脱落是安装不牢所致,影响美观及使用功能。淡远公司认为:配电接口处设置的是圆口预留走线,因使用功能限制不能使用封闭配电箱,故淡远公司在方案报价中没有收配电箱费用,不属于装修范围,故利德评估报告中要求淡远公司承担安装配电箱部分费用20850元,不成立。不锈钢楼梯及护栏使用近三年,出现色差、无光泽,属物品的自然损耗,与产品质量无关。利德资产评估报告中楼梯扶手修复费用2590元,淡远公司不应支付。装饰灯板脱落不能排除使用过程中擦拭、更换灯泡等人为触碰导致,故利德资产评估报告中第十二项顶灯装饰板修复费2000元,淡远公司不应支付。二、关于住宅。(一)《鉴定意见书》关于墙体渗水装饰面层发霉、脱皮问题。建安鉴定意见认为:阁楼层南卧室为原阳台改建,阳台门口外北侧墙体与斜屋面交接处存在缝隙,阳台门外地面与墙体交接处存在缝隙,上述缝隙为雨水渗入室内提供先决条件,导致阁楼阳台门北侧墙体渗水,并经该墙体向下渗至四层南卧室西墙,上述墙体装饰层发霉脱皮均与此有关。经现场勘查,四层客厅东窗外墙体与窗台交接处存在缝隙,雨水渗入后,导致窗台下墙体渗水。淡远公司认为:四层南卧室、客厅墙体渗水,与淡远无关。阁楼阳台改建卧室中未触及阳台北门口北侧墙体与斜屋面交接处,北侧墙体与斜屋面交接处是原有建筑,故二者交接处如出现缝隙系建筑质量缺陷,或引起雨水下渗至四层卧室,与淡远无关。四层客厅东窗外墙体与窗台交接处存在缝隙系原有建筑产生缝隙,装修中未对窗户改造重作,也属于建筑质量缺陷,该缝隙及渗水与淡远无关。(二)《鉴定意见书》四层客厅北侧混凝土梁上部分装饰大白起鼓开裂,入户门边框附近有胶粘点,餐厅东侧装饰墙与顶板交接处开裂,装饰墙北侧有横向裂缝,不符合国家标准GB0210-2001《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0.24条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的要求。淡远公司认为:此部分属于淡远装修范围,且属装修质量责任,可给予修复,利德评估报告一装修及物品评估明细(住宅)中没有一一对应的修复重装价格,建议法庭调解或重新评估确定数额。综上,案涉装修工程出现的系列问题,除了住宅四层客厅以外,均不是淡远公司装修不当而引起,其他均与淡远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原告***所有的位于辽阳市金城福邸3单元4层20号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被告淡远装饰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工程造价为17万元,未约定竣工日期。该房屋现原告***已实际使用。
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位于辽阳市白塔区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工程造价为83万元。本工程为一年质保期满再支付。2016年10月2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现该工程已过质保期。
在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辽阳市金城福邸3单元4层20号及铭育艺术培训学校装修需要重新修复的项目以及修复重装的费用进行造价评估鉴定。2019年5月21日,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对涉案的装修工程作出鉴定意见:铭育艺术培训学校装修质量及涉案住宅装修质量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并提出修复建议。原告***支付鉴定费2万元。
2019年8月12日,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辽利德资评报字[2019]第3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330889.9元,其中培训学校部分修复重装损失价值318467.93元;住宅部分修复重装损失价值12421.97元。原告***支付评估费9800元。
在本次审理过程中,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5月29日,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写明:我公司出具的锦建检(2019)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分析说明第一项第1款已详细阐述楼板漏水的现场实际情况,在对三层主楼屋面装修粘贴地面砖的施工过程中,拆除原有屋面防水层上部水泥砂浆保护层,由于水泥砂浆保护层与防水层为粘结状态,施工单位在拆除水泥砂浆保护层过程中造成水层出现破损点,导致原屋面防水层出现渗漏点,局部四层墙体与层屋面间防水层少量开裂,屋面积水经防水层渗漏点渗入顶板及室内逐层向下渗漏;一层景观水池防水存在渗漏点导致地下室顶板出现漏水痕。鉴定现场申请双方称,涉案工程已就防水层渗水问题进行了多次维修。因此,楼板渗水与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关。
2021年9月17日,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书面回复,写明:对“卫生间总体改建费用”、“内壁镜拆卸及换新费用”与方案报价中的差别进行了说明。
2021年12月20日,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写明:锦建检(2019)鉴字第016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弱电箱,一层音乐教室3北屋弱电接口未设置配电箱,影响墙壁的整体性,存在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建议重新安装弱配电箱。关于不锈钢楼梯及护栏,一层不锈钢楼梯及护栏出现色差、无光泽、不平整,影响美观,存在施工适量问题。建议对不平整、不光滑、存在色差的楼梯扶手进行磨平抛光处理。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照片、光盘、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鉴定费票据,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方案报价、竣工验收报告、2017辽1002民初1210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自愿达成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主张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十条的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装饰未约定竣工日期且已交付原告***使用,现原告主张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因合同中并无何时完工的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修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对此均作出了书面回复,故因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抗辩未对三层主楼屋面进行粘贴地砖施工,但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系整体包工包料,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三层主楼屋面系由他人施工,故对被告该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质量鉴定意见书写明:铭育艺术培训学校装修质量,部分教室楼板漏水、装饰板及隔音板接缝处开裂、饰面砖开裂、墙面涂饰不均、起皮、门安装工程、室内水泥地面工程、教室内墙壁镜质量、部分卫生洁具安装工程、管道井检修口的设置、部分地面砖缝隙未封闭及该鉴定第五项分析说明中第一条、第10款涉及的内容均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该鉴定第五项分析说明中第一条、第10款中屋顶装饰灯灯板脱落问题,因装修的首要条件是保证安全使用,因灯板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故被告应承担对屋顶装饰灯修复的费用。涉案住宅装修质量,住宅阳台改扩建工程,新建屋面与原屋面交接处开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室内部分装饰面层起鼓、开裂、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因利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上述质量鉴定意见书中所列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及修复意见,逐项作出了评估意见,故结合质量鉴定意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330889.9元。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维修案涉住宅及网点屋顶漏水的维修费用,因修复重装损失已经包含该部分费用,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重装损失33088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3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310元,应予退还6263元。鉴定费29800元,由被告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彦超
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
人民陪审员  闵秀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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