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174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生,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00号三星大厦3号楼1、2层公建。
法定代表人刘文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嘉阳,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苟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庆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告知劳动争议诉讼风险,原告明确表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霞南
人民陪审员  綦梅红
人民陪审员  冯秀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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