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821财保56号
申请人:陕西立美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3号绿港花园1幢30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立美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的位于甘肃银行平凉汽车西站支行(银行账号×××)账户内991177元工程劳务费。申请人陕西立美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办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用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的位于甘肃银行平凉汽车西站支行(银行账号×××)账户内991177元。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立美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连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柳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