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甘0821执保19号
泾川天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项目部:
申请执行人泾川天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项目部财产保全一案,(2020)甘0821民初53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转执行庭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保全标的为:冻结被告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甘肃银行平凉汽车西站支行)和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项目部的账户(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1×××85),共计2597142.94元,期限为一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甘肃银行平凉汽车西站支行)和甘肃澳厦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项目部的账户(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1×××85),期限为一年。本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