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森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森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世纪恒泰富塑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5754号
原告:黄骅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云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珂珂,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世纪恒泰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捷高新区火炬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世纪恒泰富塑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艳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