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624民初906号
原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油榨街新东区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松、张安权,系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南县***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颜色禄,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诉被告思南县***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思南县***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已依法申请并获批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原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自愿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并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12680元,由原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炳潭
人民陪审员 刘仁易
人民陪审员 黄旭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