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都匀分公司、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2520号
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贵阳东方现代钢材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内2号楼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孙顺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柱,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义,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都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特色广场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
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东新区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都匀分公司、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9元,由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柯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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