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都匀分公司、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2436号
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贵阳东方现代钢材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内2号楼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963568598。
法定代表人:孙顺卿。
委托代理人:陶柱,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779162。
委托代理人:张达义,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都匀分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特色广场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55356830U。
负责人:李洪建。
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东新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5775U。
法定代表人:张新。
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都匀分公司、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都匀分公司、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自愿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6元,减半收取4168元,由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