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都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2431号
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贵阳东方现代钢材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内2号楼1层21号[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顺卿。
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东新区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
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都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特色广场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都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93元,由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