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与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赵战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633民初173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东新区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工程师,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他人及国家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23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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