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7执145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的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20)川17执145号案件指定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宗平
审判员 陈汝平
审判员 黄玉沾
书记员 杨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