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高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212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高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阳元霞
书记员  刘小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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