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

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渠县钧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725执25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民初111号民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与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渠县钧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渠县钧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变更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渠县钧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后,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渠县钧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渠县钧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川1725执257号案件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渊
书记员  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