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

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咸阳融创丽彩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402民初5455号
原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咸阳融创丽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宇宁、刘宣辰,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尹满萍,被告咸阳融创丽彩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在其他案件中已经将本案涉案标的处理过的,本案是否还要审理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相关方,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经将本案涉案标的结算在内,且明确注明,本案编号为2018-201(结算价916395元)、2018-202(结算价615601元)两分结算单作废。按照本案实际,本院不宜再对涉案标的进行审理。故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XX园XX号XX段XX路堆坡绿化工程合同书》。约定,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接到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后6个月后仍未支付的,则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 2014年11月5日,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XX园XX号XX段XX路堆坡绿化工程补充协议》。 2015年6月18日,工程竣工。工程造价768700元。 2018年7月23日,XX园XX号XX段XX路堆坡绿化工程结算单确认,结算总价916395元。 2018年8月15日,两寺渡公园二号涵洞XX段XX路堆坡绿化工程结算单确认,结算价615601元。 以上总工程结算款1531996元。 2020年12月31日,陕西丽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签订了咸阳两寺渡公园D标段工程《工程(采供)结算单》。第六条载明,本价款包含二号涵洞东、XX段XX路堆坡绿化工程结算价款。原结算单作废,编号为2018-201(结算价916395元)、2018-202(结算价615601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书、协议书、结算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驳回原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对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咸阳融创丽彩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同文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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