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

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高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渝0104民初4622号
原告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公司”)、被告重庆高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捷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张德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光,被告华宇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捷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高捷投资公司、华宇园林公司签订的《大渡口风情街环境建设工程BT融资暨施工总承包建设合同(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作为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的建筑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按约进场进行了施工,且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现已投入使用,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幕墙工程单项竣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向高捷投资公司、华宇园林公司及监理报送结算资料,高捷投资公司、华宇园林公司及监理单位在2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30日内,由华宇园林公司代高捷投资公司向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至结算审定工程造价的80%,并于单项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华宇园林公司代高捷投资公司向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案中,华宇园林公司在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累计向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 833 570.8元,高捷投资亦于2019年7月2日向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00 000元,双方共支付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工程款3 133 570.8元,而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于2019年11月前向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是直至2020年1月22日高捷投资公司才与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进行了结算,因双方结算时间滞后,故被告应于双方结算审定工程造价后及时向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除在双方进行结算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在双方结算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工程款金额应予调整。根据合同约定,留3%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和违约责任,华宇园林公司代高捷投资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支付质保金,而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8年11月,至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6月22日质保期虽届满,但是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质保金应在剩余工程款部分中予以扣除,即原告现可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应为:    3615753.63元(审定结算造价)×(1-3%)-3133570.8元=373710.22元。同时,从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与高捷投资公司、华宇园林公司签订的《大渡口风情街环境建设工程BT融资暨施工总承包建设合同(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书)》内容来看,虽然合同列明的高捷投资公司为建设方,华宇园林公司为总包方,但是综合该合同内容本身,对华宇园林公司的职责仅表述为:审核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提供给华宇园林公司大渡口风情街项目部的关于本工程所涉及的材料采购、机械租赁、进度款申请等资料;资料经审核满足要求后,征询高捷投资公司付款意见,在高捷投资公司同意付款后,华宇园林公司根据本合同进度款支付条款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工程款支付方面亦规定的是华宇园林公司代高捷投资公司向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华宇园林公司在本合同的法律地位并非总包方,其代高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债的加入。案涉工程实质上系高捷公司直接发包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且合同中并未免除高捷公司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故对于未付工程款373 710.22元,高捷投资公司与华宇园林公司应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因高捷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华宇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支付金额不超过暂估总金额的5%。本案中,案涉工程的结算系高捷投资公司与原告所作,华宇园林公司并未参与,且原告与被告高捷投资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高捷投资公司已通知华宇园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对于未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不在华宇园林公司,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影响高捷投资公司未付工程款违约责任的承担,高捷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以未付工程款     373 710.2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付清为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249 200.52元       (4984010.30元×5%)。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0日,高捷投资公司(建设方、甲方)、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分包方、乙方)、华宇园林公司(总包方、丙方)签订《大渡口风情街环境建设工程BT融资暨施工总承包建设合同(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书)》,主要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工程名称为大渡口风情街环境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重庆市大渡口区重钢医院斜对面大渡口风情街项目,工程规模:玻璃幕墙约5960㎡(其中带地弹门玻璃幕墙约1500㎡、不带地弹门玻璃幕墙4460㎡),铝合金百叶约2150㎡,钢护框约8110㎡,实际施工量以双方确认的结算量为准;2.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大渡口风情街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图及深化设计图范围内的所有玻璃幕墙及铝合金百叶的主材、辅材和其他构配件的采保、制作、安装及质量维修和各种检测,承包方式为含税综合包干单价;3.合同价款:本工程暂估总金额为4 984 010.30元,带地弹门玻璃幕墙含税包干单价为807.63元/㎡,不带地弹门玻璃幕墙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651.28元/㎡,铝合金百叶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233.91元/㎡,钢护框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45.00元/㎡;4.三方职责:(1)甲方职责:协调处理甲方、各专业分包单位与乙方在施工作业面、施工工序等方面的关系及配合事宜,指派罗峰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相关权利和义务,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现场签证,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通知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并办理结算;(2)乙方职责:委派张中林为乙方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处理好应由乙方完成的各项事宜、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甲方及监理单位审判,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负责完成该分项工程的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并在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应的竣工资料等;(3)丙方职责:审核乙方提供给华宇园林公司大渡口风情街项目部的关于本工程所涉及的材料采购、机械租赁、进度款申请等资料;资料经审核满足要求后,征询甲方付款意见,在甲方同意付款后,丙方根据本合同进度款支付条款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5.工程款支付:(1)乙方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丙方及监理报送进度款资料,经甲方、丙方及监理审核完成后10日内,由丙方代甲方按当月审定实际已完工程量的60%向乙方支付进度款;(2)幕墙工程单项竣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丙方及监理报送结算资料,甲方、丙方及监理单位在2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30日内,由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审定工程造价的80%;(3)剩余工程款在单项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不计算利息),其中留3%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和违约责任,丙方代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质保金,但应扣除应由乙方承担之费用(质保金不计利息);(4)每次付款前7天,乙方均应向丙方出具等额正式发票及完善的付款资料,否则丙方有权拒绝付款;6.违约责任:付款违约: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通知丙方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支付金额不超过暂估总金额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按约进场施工。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2月5日竣工,并于2018年11月经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现已投入使用。 2020年1月22日,高捷投资公司(总承包单位)与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分包单位)签订《大渡口风情街环境建设工程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结算审核定案表》,主要载明:工程名称:重庆大渡口风情街,建设单位:高捷投资公司,BT融资暨施工总承包单位:华宇园林公司,分包单位: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合同名称: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书, 报审结算造价:     3 748 733.77元,审定结算造价:3 615 753.63元。同时,附有大渡口风情街幕墙工程过程结算审核表及门窗面积清单等材料。 在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华宇园林公司累计支付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2 833 570.8元。2019年7月2日,高捷投资公司支付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300 000元。同时,洪都建筑重庆分公司已累计向华宇园林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300余万元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高捷投资公司开具了    500 000元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 再查明,洪都建筑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大渡口风情街环境建设工程BT融资暨施工总承包建设合同(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书)、大渡口风情街环境建设工程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结算审核定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浙商银行客户明细(清单式)、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在卷为凭,均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一、重庆高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程款373 710.22元及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373 710.2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付清为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249 200.52元); 二、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三、驳回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1元,减半收取4861元(原告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1094元,被告重庆高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  红      
书 记 员  陈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