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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交通运输局、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民终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外环西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01009000000J。
法定代表人:***,系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贵州上运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代理人:**、***,均系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2,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3,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000000A。
法定代表人:汤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安顺市西秀区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2、***3、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4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4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4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顺市西秀区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廖美娟
审判员辜贤莉
审判员*颂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