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建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泽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383号

申请保全人:***建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获鹿镇八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308147180M。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946862457。

法定代表人:王文会,该公司经理。

***建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建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建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二、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由被保全人保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保全人***建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领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孔晓梅

书 记 员 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