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946862457。
法定代表人:王文会。
被执行人:***,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10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134726.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7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9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查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股息红利及土地、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法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法院已查封有手续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本案约谈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10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忠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武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