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8675号

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三简路木材市场**南半部场地,注册号:130104694190294。

经营者:黄飞灼,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现住石家庄市桥**三简路木材市场**南半部场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946862457。

法定代表人:王文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亮,男,该公司经理,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奎,河北时代经典(元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

-2-

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于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