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8675号
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三简路木材市场**南半部场地,注册号:130104694190294。
经营者:黄飞灼,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现住石家庄市桥**三简路木材市场**南半部场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946862457。
法定代表人:王文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亮,男,该公司经理,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奎,河北时代经典(元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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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桥西区正宏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于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