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523号
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灵寿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合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内容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34.17元,由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