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3493号
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梁麦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辉,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萍,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东路588号邯郸市世纪科技产业孵化中心(总部基地)4号研发楼8层。
法定代表人:苗文忠,总经理。
被告:莘县河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四环路友好大酒店10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总经理。
第三人:梁麦振,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第三人:梁国强,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莘县河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梁麦振、梁国强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20元,减半收取计28160元,由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子周
审判员  李贵春
审判员  岳相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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