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1159号
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