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丰砼业有限公司、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3033号
申请人:***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杜海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知,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梁智敏,董事长。
被申请人:冀海宾,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申请人***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冀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172000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冀海宾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17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武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胡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