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3251号
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梁麦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振,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厂路4号院1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田坤,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建设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泰建设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泰建设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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