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3251号
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梁麦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振,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厂路4号院1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田坤,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建设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泰建设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泰建设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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