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2民初3809号
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云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
被告:河南宏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琥珀名城2号楼2单元9楼东户。
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宏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2.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