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3民初47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禹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58142693N。
法定代表人:朱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森,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230114462781。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鄂0323民初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6月15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北禹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车城支行开户账号为17×××08的账户资金20万元限额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所有的鄂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万登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