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3民初47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禹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58142693N。
法定代表人:朱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森,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230114462781。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禹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185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登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