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禹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禹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3民初5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禹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58142693N。
法定代表人:朱禹,经理。
第三人: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禹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登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