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231号之一
原告: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前海村村委会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FDA30M。
法定代表人:李祥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友,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兖颜路北(洸府河西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9FAY5E。
负责人:孟宪新,经理。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金谷大道北站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6532。
法定代表人:杨振文,总经理
被告:聂宝珍,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聂宝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惊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