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231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前海村村委会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FDA30M。
法定代表人:李祥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友,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兖颜路北(洸府河西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9FAY5E。
负责人:孟宪新,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金谷大道北站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6532。
法定代表人:杨振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聂宝珍,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申请人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聂宝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鲁0812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聂宝珍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人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作出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聂宝珍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惊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