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231号
申请人: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前海村村委会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FDA30M。
法定代表人:李祥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友,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兖颜路北(洸府河西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9FAY5E。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金谷大道北站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6532。
被申请人:聂宝珍,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申请人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聂宝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聂宝珍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3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店分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聂宝珍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山东君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惊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