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055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佳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农业高新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948381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街道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FF19Q0A。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金谷大道北站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佳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兖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佳兴公司于2023年5月4日以三方已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公司、兖北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佳兴公司撤回对**、***公司、兖北公司的起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兖州区佳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济宁市兖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济宁市兖州区佳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 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邹欣彤
书 记 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