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1执109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
被执行人:陕西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其赔偿款11120元、案件受理费费1100元;陕西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陕西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受理费3500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冻结被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15720元,已受偿3500元,未受偿122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坤
审 判 员 ***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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