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保5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22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431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该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冻结金额6452元(账号:103240653159,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8日);
二、冻结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金额649.28元(账号:61001633608052507300_1,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9日);
三、冻结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冻结金额53.01元(账号:2704022901201000004052,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8日)。
现该案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56号案件部分保全。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