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2210-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内账户资金*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610101130000000013)作为担保。
本院作出(2021)陕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4月7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丰然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亚维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 青
202104022210916100000786170275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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