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昌齐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隆昌齐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111号
申请人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隆昌齐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847.58元人民币或者查封等值财产。 申请人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隆昌齐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政通路支行XXXXXXXXXXXXX8279账户的390847.58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2474元,由申请人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