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昌齐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隆昌齐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81号
申请人: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574。
法定代表人:董二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静,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弯,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隆昌齐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80。
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50427.7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隆昌齐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分行XXXXXXXXXXXXXX5799账户和在农业银行现政通路支行XXXXXXXXXXXXXX2779账户内2050427.76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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