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80号
申请人:南京隆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根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杰明,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芳,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隆昌齐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陕西恒盛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栋,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隆昌齐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盛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隆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京隆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南京隆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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