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某某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1859号
申请人:西***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与文景路十字东北角智慧国际中心A座1902室。
法定代表人:雷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南臻品4栋404室。
法定代表人:古海成。
本院审理申请人西***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金额限定在人民币900000元以内。申请人西***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942258D)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启用执行查控系统,并通过查控系统的反馈结果对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限定在900000元以内。
案件申请费5020元,由申请人西***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付(待判决一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菊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 青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