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185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与文景路十字东北角智慧国际中心A座1902室。

法定代表人:雷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南臻品4栋404室。

法定代表人:古海成公司总经理。

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陕0703民初1859号裁定书,依法对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942258D)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启用执行查控系统,并通过查控系统的反馈结果对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限定在900000元以内。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冻结的被申请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银行(账号06020101201000072444)、中国银行(账号3679035974)、长安银行(账号606140142100078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2010006698926)、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50165711100000325_1)的银行账户;

二、解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封的被申请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陕F5Y890号汽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菊英

人民陪审员  秦光兴

人民陪审员  陈斐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叶 青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