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汉中有限公司、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汉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海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汉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限调解书送达当日,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2021年6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80000元。约定的期限到期后,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汉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10月28日分至承办人。
202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汉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同来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工程款80000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汉中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同意并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二、若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汉中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汉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淇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