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2909号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55号话剧院临街商业楼四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圣水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859289.86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59289.86元的其他财产,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荣园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总对总查询,以查询结果为限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本院总对总查询结果为限,对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标的额为人民币859289.86元,期限为一年,或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标的额为人民币859289.86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4816元,由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