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盛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306号
原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号文景苑*号楼*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5659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盛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付***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8389960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韩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