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6执340号
***、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7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柞水县红岩寺镇正沟小学教学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72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2021)陕1026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34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