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6执422号
陈某某、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柞水县红岩寺镇正沟小学教学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已领取案件款3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2021)陕1026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42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